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立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姮姮
- 訴訟代理人
- 陳錚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