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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玉珮

上訴人
立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姮姮
訴訟代理人
陳錚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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