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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年終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林玉珮

  • 原告
    徐曼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徐曼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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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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