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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周祖民

  • 當事人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75號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志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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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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