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75號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志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