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07號
- 原告
- 飛國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國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嘉豪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6,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