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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林玉珮

  • 當事人
    林明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林明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茱莉亞遊學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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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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