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林玉珮
- 當事人林明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林明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茱莉亞遊學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欣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