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80號原 告 華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2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4,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