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 原告
- 方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宏輝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5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