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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原告
方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宏輝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5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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