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615號原 告 林伯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