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明、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6,8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