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周祖民
- 當事人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23號原 告 利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海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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