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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余學淵
  •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 原告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96號原   告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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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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