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96號原 告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