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事聲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事聲字第7號
- 聲明異議人
-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秉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事聲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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