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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事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事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人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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