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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2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杰正

上訴人
許宏榮
被上訴人
蕭珮珺

      陳武剛

      簡玉幸

      林玉佩

      顧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27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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