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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原告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緯
訴訟代理人
李碧連
被告
福喜兄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熙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自行會同證人周東興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法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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