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聲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林廖美滿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兆原律師
- 相對人
- 鍾青峯
上列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若該異議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經駁回,即無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4年度店簡字第7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該確認之訴業因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在案,且兩造間於本院尚無強制執行事件,揆前說明,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