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瑞燕
- 訴訟代理人
- 盧瑞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