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峰誠
- 訴訟代理人
- 朱宗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永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瑞燕
- 訴訟代理人
- 盧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予更正,增列「朱宗偉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詹鈞傑」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峰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