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26號
- 原告
-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水欽
- 訴訟代理人
- 張烑錕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慶
- 被告
-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即
- 破產管理人
- 黃鴻隆會計師
當事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有所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破字第27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程序,致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又本件原告起訴所請求內容,核屬破產財團之訴訟,依據上述規定,自應由被告之破產管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