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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上訴人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書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5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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