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 原告
-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藏政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純
- 被告
-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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