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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原告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藏政
訴訟代理人
蔡佳純
被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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