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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00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003號

原告
國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5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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