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47號
- 原告
- 廖婉婷
林宜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即83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