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周祖民

  • 當事人
    聯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482號原   告 聯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傳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方蟾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