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6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60號
- 原告
- 李培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榮海即龍騰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