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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原告
台灣亞文營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菊池明
訴訟代理人
王石也

      林儀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想手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 ,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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