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243號原 告 徐勇龍 被 告 極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公司會員,有二個遊戲帳號,分別為jane0000000@yahoo.com.tw(風仔科學麵)及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原告第一個帳號即jane0000000@yahoo.com.tw(風仔科學麵)於民國103年9月15日因使用不當程式遭被告凍結7日作為懲罰後,原告於103年9月23日將其 裝備移至第二個帳號即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 麵)使用,但隔日即103年9月24日便遭被告將二個帳號永久 凍結,被告光靠電磁紀錄異常就認定原告使用不當程式,令原告非常不服。且被告僅規範一個帳號犯錯第一次凍結7日 ,犯錯第二次才永久凍結,原告第二個帳號並未犯錯第二次即遭永久凍結,非常不合理。原告取得裝備花費許多金錢及心思,因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 二、被告辯以:原告於103年9月15日以jane0000000@yahoo.com.tw(風仔科學麵)使用外掛程式,遭到多名遊戲玩家檢舉, 經被告調閱其遊戲電磁紀錄後發現,原告於當日確實違規使用外掛程式,故依照官網說明,於103年9月16日予以停權7 日。詎原告於103年9月23、24日,再度以jane0000000@yahoo.com(風仔科學麵)及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 麵)使用外掛程式,並遭到多名玩家檢舉,經被告調閱其遊 戲電磁紀錄確認無誤後,即依會員服務同意書第12條約定,終止兩造間之遊戲服務契約,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所有jane0000000@yahoo.com(風仔科學麵)及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帳號,於103年9月24日遭被告永久凍結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僅以原告違反會員服務同意書第12條約定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有無違反被告會員服務同意書第12條之約定使用外掛程式?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契約終止後所生之損害有無理由?對此,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經工字第00000000000號,修正「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9條規定:「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等語,而被告公司亦於會員服務同意書第12條約定:「3、乙 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立即終止本同意書:2.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服務之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服務者。」等語,且原告於註冊使用被告提供之線上遊戲前,須先閱讀被告刊載於網路上之會員同意書內容,並同意遵守所有同意書之會員規範,方能使用被告提供之線上遊戲,是原告既已註冊使用被告公司提供之線上遊戲,自應受上開會員服務同意書之規範。 ㈡經查,原告分別於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23日、24日以jane0000000@yahoo.com.tw(風仔科學麵)及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帳號使用外掛程式等情,業據被告提 出103年9月15日至16日遊戲玩家檢舉紀錄、jane0000000@ yahoo.com.tw(風仔科學麵)遊戲帳號103年9月15日電磁紀錄、103年9月23日至24日遊戲玩家檢舉紀錄、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遊戲帳號103年9月23日至24日電磁紀錄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3-96頁),故原告利用外掛程式使 用被告公司提供之線上遊戲之行為,顯已違反會員同意書第12條第3項第2款之約定,則被告依上開同意書第12條約定終止兩造間之服務合約,永久凍結原告jane0000000@yahoo.com.tw(風仔科學麵)及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帳號,自屬有據。 ㈢原告雖稱被告僅以電磁紀錄即凍結其帳號有失公平云云,惟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帳號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乙節,除上開電磁紀錄外,尚有數名玩家向被告公司反映「風仔科學麵又作亂了,開了分身風仔酸辣麵,使用一模一樣的方式在進行遊戲」、「W1風仔酸辣麵同風仔科學麵,於9/23,23:00分使用技能全開,雙修Bug等(附遊戲截圖畫面)」、「W1風仔酸辣麵(等級排名71)同風仔科學麵(已封鎖7天),於9/23,23:00分使用技能全開,雙修Bug等(附遊戲截圖畫面)」、「我要檢舉W1波利,ID:風仔酸辣麵,同 風仔科學麵,於9/23,23:00分使用技能全開,雙修Bug等(附遊戲截圖畫面)」、「W1風仔酸辣麵,同風仔科學麵,於 9/23,23:00分使用技能全開,雙修Bug等(附遊戲截圖畫面)」、「小編你好,波利伺服器玩家風仔科學麵疑似使用技 能全開,此舉已經嚴重破壞遊戲平衡,且此玩家已是累犯,望小編能從重處分」、「W1風仔酸辣麵,同風仔科學麵,於9/23,23:00分使用技能全開,雙修Bug等(附遊戲截圖畫面)」之檢舉函為證(見本院卷第80-86頁),則被告依上開證據認原告已違反會員同意書第12條第3項第2款之約定,永久凍結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帳號,應屬有據。原告雖稱其dabonboy@yahoo.com.tw(風仔酸辣麵)帳號僅犯錯一次即遭被告永久凍結,與會員服務同意書之約定未合云云,惟依會員服務同意書之文義觀之,甲方為被告公司,乙方為遊戲會員,故系爭會員同意書第12條第3項第2款之約定,應指「遊戲會員有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重大情事者,被告公司得於通知遊戲會員後,立即終止本契約。」情形;況線上遊戲服務契約禁止玩家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之理由,在於外掛程式會增加伺服器主機之負荷,並影響遊戲公平性,若同一會員於違反服務契約使用外掛程式遭停權後,尚得將寶物移至另一帳號繼續遊戲,將使服務契約中禁止使用外掛程式之約定形同具文,無法達到維持遊戲公平性之目的,故原告陳稱違規停權應以帳號為標的云云,難認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萬9,999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法院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