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許宏榮
- 被上訴人
- 蕭珮珺
陳武剛
簡玉幸
林玉佩
顧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