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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3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300號

上訴人
吳健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4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9月4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分監代為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請求送達其戶籍地,該次送達由吳莊玉美於同年月25日簽收,亦有送達證書可考,惟迄無繳費。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30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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