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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5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523號

上訴人
許宏榮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靜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人於105 年9 月10日之抗議書繕本3 件俾送達被上訴人林玉靜等三人,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52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