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5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許宏榮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靜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人於105 年9 月10日之抗議書繕本3 件俾送達被上訴人林玉靜等三人,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