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 原告
-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緯
- 訴訟代理人
- 李碧連
- 被告
- 福喜兄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熙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自行會同證人周東興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自行會同證人周東興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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