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