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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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