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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傑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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