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26號原 告 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瑋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吳柏儀律師 被 告 綠灣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芳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複訴訟代理 郭宏義律師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濱璿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