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 原告
- 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瑋
- 訴訟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宇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儀律師
- 被告
- 綠灣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芳
- 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郭宏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濱璿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