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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4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4號

原告
葳爾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複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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