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4號
- 原告
- 葳爾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 被告
-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騰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豪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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