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 原告
-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誕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11日具狀訴之追加即擴張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6,455元 ,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3,9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新臺幣3,58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