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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原告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誕蓮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11日具狀訴之追加即擴張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6,455元 ,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3,9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新臺幣3,58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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