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原 告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誕蓮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