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 原告
-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誕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
- 被告
-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