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45號 原 告 天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支付命令繳納之500 元,尚應繳納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