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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溫祖明

  • 當事人
    龔書泉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原   告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兼訴訟代理 龔書鳳 人 被   告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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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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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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