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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原告
龔書泉
原告
龔思栗
原告
龔小芬
原告
兼訴訟代理 龔書鳳
原告
被告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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