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原 告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兼訴訟代理 龔書鳳 人 被 告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上午10 時4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