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上 訴 人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書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5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