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蓉
- 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1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