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原 告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藏政 訴訟代理人 蔡佳純 被 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