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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鍾藏政、張志偉

  • 原告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原   告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藏政 訴訟代理人 蔡佳純 被   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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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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