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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上訴人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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