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003號
- 原告
- 國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士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5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