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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玉珮

原告
忠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訴訟代理人
周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匯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2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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