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忠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訴訟代理人 周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匯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2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