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88號原 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王美香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楊夜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何楊夜、游昭榮、周新強拆屋還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於無其他方法認定其客觀價額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得作為客觀價額之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5,826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黎輝 ┌───────────────────────────┐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坪=3.305785平方公尺) │ ├───────────────────────────┤ │被告何楊夜占用之682-25地號土地: │ │面積49.6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2,700元/平方公尺 │ │=2,078,636元 │ ├───────────────────────────┤ │被告游昭榮占用之682-23地號土地: │ │面積3.5坪×3.305785×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2,700元/平方公 ││尺=494,050元 │ ├───────────────────────────┤ │被告周新強占用之682-9地號土地: │ │面積20坪×3.305785×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2,700元/平方公尺││=2,823,140元 │ ├───────────────────────────┤ │訴訟標的價額: │ │2,078,636元+494,050元+2,823,140元=5,395,82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