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王美香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圳重、胡本源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萬1,2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