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93號原 告 江晃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足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方舟文化出版事業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