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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周祖民

  • 原告
    廖婉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47號原   告 廖婉婷 林宜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即83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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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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