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4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47號

原告
廖婉婷

      林宜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即83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