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萬7,1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馮姿蓉